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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特27号

毛瑞平、高明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毛瑞平;高明江;青岛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特27号

申请人:毛瑞平,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高明江,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人:青岛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守斌,公司员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毛瑞平与高明江、青岛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9年4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申请人毛瑞平维修费16920元,人伤相关费用14224元,合计31144元。

二、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毛瑞平。

三、本保单之下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承诺不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毛瑞平与高明江、青岛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范延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