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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186号

关于张海宾与李振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宾;李振轻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宾,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振轻(曾用名李振清),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关于张海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振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7263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2019年1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9年1月9日我院通过传统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2019年4月8日我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6、2019年4月8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