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3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加领,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张惠莉,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唐松,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加领与被执行人张惠莉、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9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张惠莉、唐松于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陈加领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张惠莉、唐松已归还10万元,按照先息后本方式,从前述借款本息中予以扣除)。
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陈加领已预交),由张惠莉、唐松负担,于2018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陈加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行的账户,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本案执行。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室房屋、××室共有房屋。上述房屋为案外人登记抵押权总数额95万元。申请人表示待其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居住保障措施后,再行申请处置上述房屋。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0550元及相应利息,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13民初9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诸庆文
审 判 员 张 麒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瑞
书记员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