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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民终58号

曹振兰、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曹振兰;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振兰,女,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辉,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张得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振兰因与被上诉人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8)黑03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8)黑03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振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宝国

审判员  杨桂荣

审判员  罗艳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