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026执196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晴与被执行人刘霞、李小陈、刘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霞、李小陈、刘润生主动向何晴履行4285.3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何晴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敏刚
书记员曹莉 搜索“”
申请执行人何晴与被执行人刘霞、李小陈、刘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汝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026执196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晴与被执行人刘霞、李小陈、刘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霞、李小陈、刘润生主动向何晴履行4285.3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何晴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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