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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执2177号

蔡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8)浙0105执2177号 被罚款人蔡东伟,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惠东与被执行人蔡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东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龙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蔡东伟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批准人:承办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第一联:附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0105执2177号 被罚款人蔡东伟,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惠东与被执行人蔡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东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龙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蔡东伟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0一九年四月八日 (第二联:送被罚款人)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0105执2177号 被罚款人蔡东伟,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惠东与被执行人蔡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东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龙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蔡东伟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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