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04民初218号原告王玉梅,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詹玉娟,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原告王玉梅与被告詹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王玉梅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玉梅承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