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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04民初218号

王玉梅与詹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梅;詹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04民初218号原告王玉梅,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詹玉娟,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原告王玉梅与被告詹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王玉梅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玉梅承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