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3997号
原告:深圳市建业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竹子岭大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48051。
法定代表人:纪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21A-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886410.07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2019)富龙华诉保第20190315-008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886410.07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车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