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358号
原告:杨建国,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剑,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西路**。
被告:朱李平,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住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西路**div>
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时剑,董事长。 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时剑、朱李平、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杨建国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贺江运
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