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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358号

杨建国与时剑、朱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国;时剑;朱李平;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358号

原告:杨建国,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剑,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西路**。

被告:朱李平,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住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西路**div>

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时剑,董事长。 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时剑、朱李平、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杨建国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贺江运

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