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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刑申1号

曾文锋贪污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曾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赣10刑申1号曾文锋: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抚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贪污数额明显错误,你不构成贪污;你双目完全失明,生活无法自理,原判量刑过重,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及辩护人提出的你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贪污。经查,2010年资溪县发生6.19特大洪涝灾害后,时任资溪县柏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你,参与并协助镇政府办理柏泉村倒房重建补助申报工作,期间你将不符合倒房重建补助条件的村民汪长才、汪春才、周员福、周印福、陆勇学、龚国保、孔凡得、周永斌、余娥女、曾龙生等十人的名单上报,制作申报材料,共计骗取倒房重建补助款155000元,扣除用于新建会议室和维修柏泉大桥的84743.84元款项外,实际骗取的倒房重建补助款70256.16元,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贪污数额错误。经查,关于你提出的汪长才等九人实际控制并领取的35000元以及曾龙生的捐款都是你贪污罪既遂后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实施的;关于你提出的余娥女抵建房款的两万元,实际是你明知余娥女不符合补助款申报条件,仍以余娥女老户口簿申报骗取的补助款,都不应在贪污犯罪数额中扣除,原审认定正确。关于你提出的其修建会议室、柏泉大桥的个人出资,原审法院已从其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你提出的修建岳家岭小组集体基础设施的个人出资,证据不足,原审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及辩护人提出的你双目完全失明,生活无法自理,原判量刑过重。原审法院鉴于你的左眼视力无光感为盲目五级,右眼视力光感为盲目四级疾病,对你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