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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执97号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加龙、冯古玉、张守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加龙;冯古玉;张守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执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表人吴厚俊,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张加龙,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冯古玉,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守成,男,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申请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加龙、冯古玉、张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707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金红、马卫梅住所地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关于申请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加龙、冯古玉、张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7078号裁决,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谭清华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