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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0514号

刘飞与王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飞;王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0514号原告刘飞,女,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尧,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刘飞诉被告王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刘飞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苏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