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302民初1026号之一

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先驰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先驰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2民初1026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安康街**。

法定代表人:胡名宏,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北先驰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天明,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先驰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先驰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为:1366700390065722731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先驰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十堰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7×××26)内的存款或对其所有的型号为:Z2CL-16×1800的数控钢卷开卷校平定尺横剪线设备一套共计价值12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隆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芸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