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1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山,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嫩江县嘎啦山林场职工,住所地嫩江县。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8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嫩江县“五清办”对全县耕地进行了清查,经测量,张荣山在嫩江县嘎啦山林场开垦国有林地面积为178亩,张荣山在清查表上签字确认。2008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荣山未取得审批手续情况下,驾驶自家拖拉机,在嫩江县嘎啦山林场施业区39林班3小班、52林班10小班、40林班5小班内,逐年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自2008年嫩江县“五清办”清查土地后至鉴定出现场日期间,被告人张荣山非法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92.11亩(弃耕3亩),种植农作物。占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被告人张荣山于2018年11月14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荣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荣山的供述、证人郝某和聂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位置图及卫星航拍示意图片、嘎啦山林场林权证、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报案材料、五清办土地登记表、到案和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荣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荣山认为,2008年嫩江县“五清办”确认其家耕地面积时,没有实地测量,其家国有林地管理耕地面积应为195亩左右,2008年至今其非法开垦的林地面积应为60亩左右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荣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牛树华
审 判 员 吕 军
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