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22民初615号原告谭小君,男,汉族。被告罗习林,男,汉族。
原告谭小君与被告罗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谭小君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免、缓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小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国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文灵芝代理
书记员 肖亚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