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保409号
申请人:郴州市致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郭建雄,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郴州市建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市致华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建雄、郴州市建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致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建雄、郴州市建宇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致华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致华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建雄、郴州市建宇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