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4民初773号
原告:韩同保,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韩学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回隆镇韩北村。韩同保与韩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韩同保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同保撤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韩同保负担。
审判员 马光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牛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