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434民初773号

韩同保与韩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同保;韩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4民初773号

原告:韩同保,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韩学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回隆镇韩北村。韩同保与韩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韩同保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同保撤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韩同保负担。

审判员  马光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牛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