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880号
原告:苟中芳,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华,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学广,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苟中芳与被告何学广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苟中芳经本院传票传唤,2019年4月8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苟中芳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中芳负担。
审判员 潘虹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