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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初7433号

陈丽金与池岸珺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丽金;池岸珺;张赛艳;陈贤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7433号起诉人:陈丽金,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9年4月2日收到起诉人陈丽金起诉被起诉人陈贤亮、张赛艳、池岸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是母子关系。2018年9月28日,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以代卖的名义,向起诉人借贷翡翠手镯十副,价值200万元。后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未按约定时间向起诉人交付代卖款项,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返还拿走的手镯,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告知手镯被被起诉人陈贤亮拿走。2019年3月28日,被起诉人陈贤亮诉被起诉人张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人参加旁听,庭审中证实,起诉人的手镯确实被起诉人陈贤亮拿走了。起诉人认为,物权具有绝对性,案涉手镯不管是谁的手中,只要没有被合法卖出,其所有权均归起诉人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被起诉人陈贤亮明知拿走的手镯是他人之物,应当返还原物,如不能返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手镯是由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从起诉人处取得,并交给了被起诉人陈贤亮,应与被起诉人陈贤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陈贤亮返还起诉人十副翡翠手镯,如不能返还,则三被起诉人连带赔偿起诉人200万元,诉讼费由三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问题属于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之间通过2018年10月10日的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起诉人陈贤亮与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之间通过2018年9月10日的代售协议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而被诉人与被起诉人陈贤亮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被起诉人陈贤亮不是适格的被告,被起诉人张赛艳、池岸珺的住所地也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丽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