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384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蓝桥名苑****。 负责人钟鸣,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佶、郑丽华,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丹,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王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民泰银行城东支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程留会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泰银行城东支行基于被告王丹欠付透支信用卡本息等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丹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2909.02元、利息和罚息3924.9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王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原告民泰银行城东支行陈述信用卡催收情况,据民泰银行城东支行陈述,被告信用卡还款逾期后,民泰银行城东支行业务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无果。现被告王丹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王丹经信用卡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还款,现下落不明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无还款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的起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57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娜 代
书记员 姜雪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