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4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诗瑶,女,199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州市梅江区。2018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诗瑶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吕诗瑶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诗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吕诗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吕诗瑶因早前与被害人雷某(另案处理)一同参与网络QQ群赌博发生经济纠纷,谎称自己身患重病约雷某出来见面,后两人在梅州市梅江区洲城芭提阳光酒店301房某休息,2018年7月1日凌晨,吕诗瑶趁雷某睡着之机,将雷某的手机、钱包偷走,并通过手机银行将雷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34800元转至其名下的银行、电子支付账户中。2018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吕诗瑶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金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诗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吕诗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诗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诗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诗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诗瑶是初犯,案发后亦退还全部赃款,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被告人吕诗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吕诗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诗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炜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麻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