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3146号原告彭小艳,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李山,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高辉,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艳与被告李山、被告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山、被告高辉8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8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则由保险人向被告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彭小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山、被告高辉8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喻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