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02执1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志伟,男,汉族,1974年10月13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朱恪震,男,汉族,1953年6月28生,住河南省杞县,。曹志伟申请执行朱恪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豫02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朱恪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志伟借款145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曹志伟于2018年1月2日向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2018年8月3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执监52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17)豫02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2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朱恪震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恪震向曹志伟偿还借款1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11月28日、2019年3月18日通过系统三次对被执行人朱恪震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朱恪震名下无证券、无存款,无车辆。2018年10月16日在开封市房地产档案查询,被执行人朱恪震名下无房产。根据申请人曹志伟提供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在杞县工商局将被执行人朱恪震在杞县振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恪震新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