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吉0822民督124号
申请人:田立山,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
申请人:田国龙,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宁佳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