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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2民督124号

田立山对田国龙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田立山;田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吉0822民督124号

申请人:田立山,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

申请人:田国龙,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宁佳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