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8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明,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龟山镇。
被执行人:郑建兵,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南湖。本院在执行刘长明与郑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81民初3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长明支付合同款28000元,被执行人郑建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10000元。2019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长明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其就余款部分正与被执行人郑建兵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劲松
审判员 陶孝东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