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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336号

邓小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邓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刑更336号罪犯邓小丽,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住四川省渠县。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丽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2015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7年1月~2017年6月、2017年7月~2017年11月、2017年12月~2018年5月给予三个表扬。财产刑已履行。渠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5)绥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本院(2017)黔01刑更2022号刑事裁定书、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罪犯邓小丽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小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四年零一个月余,余刑四个月余,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属社区同意接纳其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源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莫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