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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4执264号

李乌日勒嘎与郭俊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乌日勒嘎;郭俊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10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李乌日勒嘎,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郭俊平,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主要

负责人:梁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乌日勒嘎与被执行人郭俊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内0104执264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俊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至执行完毕。(二)、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郭俊平23219.5元(赔偿金21934.5,案件受理费210元,鉴定费800元,执行费27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薄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