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3民初114-1号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对原告赵春侠、赵春芳诉被告屈冬云、党建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132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132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一行中“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赵春芳、赵春侠元”补正为“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赵春芳、赵春侠97389元”。
审判员 吴建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涂八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