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占良,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占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占学、代理检察员额尔古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马占良饮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05线92公里+27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玉凤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玉凤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马占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5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占良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玉凤无责任。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占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占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占良一个月零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1500元,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占良的供述与辩解、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乙醇测定[2018]第6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检验照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占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占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占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本院视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元、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案发起因、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考虑被告人此前并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教育挽救、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占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树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佳美(本页无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