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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670号

杨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670号

原告:杨某。

被告:贾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称愿与被告贾某自行协商解决。其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