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670号
原告:杨某。
被告:贾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称愿与被告贾某自行协商解决。其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