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永校,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贾锡君,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锡君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亚冬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承办人: 韩克波 事 由: 执行裁定书(划拨) 主办单位: 执行实施第二团队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鲁030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永校,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般阳******楼。
被执行人:贾锡君,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世纪路阳光丽舍**楼****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锡君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