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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686号之一

沈永校、贾锡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沈永校;贾锡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永校,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贾锡君,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锡君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亚冬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承办人: 韩克波 事 由: 执行裁定书(划拨) 主办单位: 执行实施第二团队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鲁030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永校,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般阳******楼。

被执行人:贾锡君,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世纪路阳光丽舍**楼****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锡君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