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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5执1376号之一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李修峰、张明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李修峰;张明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1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中航广场”24、25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被执行人:李修峰,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张明红,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修峰、张明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厦门市公证处作出的(2018)厦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7594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9994元。 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李修峰、张明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向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明红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478号501室房产,但房产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封案件为(2017)闽0203执8775号,故本院将本案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修峰、张明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将本案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现状,申请执行人仅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即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付 臻

审 判 员 方 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

书记员 颜伟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