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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2793号

广安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蓓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广安瑞驰商贸有限公司;王蓓;熊建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793号

原告:广安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长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602000030787(1-1)。

法定代表人:兰华安,广安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波,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蓓,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熊建业,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广安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蓓、第三人熊建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安瑞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4000000元款项本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截止2018年12月24日为2080000元)及120000元律师费代理费。事实和理由:根据被告与第三人201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应当4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应向原告归还4000000元借款本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及120000元律师代理费,逾期支付的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应由被告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已归由第三人承担,故对内第三人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对被告享有债权,债权金额同四川省高院判决内容。不管是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还是四川省高院判决确定的履行尸检,被告向第三人负有的债务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但怠于向被告主张债权。原告基于四川省高院判决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已于2018年7月16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其行为已导致原告债权受损,故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被告王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2017年8月已经将户口迁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也已搬至成都市锦江区居住至今,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已于2017年8月7日因购房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号附某号X-X迁往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被告也已从2017年8月起迁入该地居住至今,因此被告的住所地已在成都市锦江区,而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被告王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被告王蓓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王蓓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王蓓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