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4民初5146号
原告:黄兴英,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巨野县。
被告:李长军,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黄兴英与被告李长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兴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兴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李长军于2017年9月2日拖欠黄兴英房屋装修款10000元。经多次催要,不予支付。为此,诉至法院。 李长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黄兴英系从事房屋装修的个体户,李长军介绍黄兴英为其指定的房屋进行装修。2017年9月2日,经结算,尚欠黄兴英装修款10000元,李长军为黄兴英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李长军一直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黄兴英为李长军指定的房屋进行装修,黄兴英根据双方的约定施工完毕,并经李长军验收合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长军也应按约定及时履行支付装修款的义务。李长军拖欠黄兴英装修款10000元没有支付,有李长军为黄兴英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李长军应及时支付黄兴英装修款1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黄兴英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长军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黄兴英要求李长军支付装修款1000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兴英装修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长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善林
审 判 员 邹祥波
人民陪审员 郭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