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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92刑初35号

姜庆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姜庆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092刑初3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庆波,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于威海市乳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乳山市,捕前租住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4年7月25日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庆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庆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姜庆波酒后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岛路交叉口3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董某持证驾驶的鲁B×××**号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车上乘客报警。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姜庆波有酒后驾驶嫌疑,遂采其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姜庆波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姜庆波与被害人董某未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庆波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接处警记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执法记录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庆波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庆波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庆波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庆波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庆波有犯罪前科,经刑事处罚后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庆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庆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继业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连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