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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2民初545号

李玉琴与白山市浑江区好未来教育咨询中心、刘承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玉琴;白山市浑江区好未来教育咨询中心;刘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民初545号

原告:李玉琴,女,1938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华,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好未来教育咨询中心。 统一社会诚信代码:92220602MA141D5R64。 经营者:田亮,男,1972年3月10日生,身份证号为×××,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军,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承海,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板石运输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琴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好未来教育咨询中心、刘承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玉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李玉琴负担。

审判员  马恩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