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2211号
原告:湖南浩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新时代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周建湘。
被告:文华,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文维,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湖南华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第**、第**v>
法定代表人:文维。 原告湖南浩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华、文维、湖南华维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浩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浩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益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