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1337号
原告:张海传,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莱芜市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茂峰,职务:经理。 原告张海传与被告莱芜市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海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海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亓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