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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6民初1337号

张海传与莱芜市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海传;莱芜市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1337号

原告:张海传,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莱芜市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茂峰,职务:经理。 原告张海传与被告莱芜市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海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海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亓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