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民申32号

顾祥荣、宋庆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顾祥荣;宋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民申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顾祥荣,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再审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宋庆国,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申请人顾祥荣因与被申请人宋庆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冀070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祥荣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10万元的欠款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施工期间已将所有的劳务费用陆续支付完毕,因此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任何款项。对于本案的欠条问题,案涉欠条是申请人受被申请人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以有工程项目要设计把我骗到张家口来的),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控制起来并限制人身自由7-8天,申请人无法报警,最后申请人为了安全脱身,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出具了本案的欠条。写欠条后又不让走,叫我问家里朋友借钱,并且从我身上拿走全部银行卡把卡里的钱全部提完。我打电话给江苏省无锡市华西村的朋友殷天宝,他从他老婆工资卡里取现金1万5千存入我在无锡办的农业银行卡上,也是他们二哥取走的,共计大约取款2万8千元,可以银行查看取款记录。把我手上一块朋友送给我的世界名表(帝舵劳力士公司生产的)价格4万8千(手表是在浙江省嘉兴市江南大厦专柜购买的,可以查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都拿走。拿到这点财物还是他们不肯放我走,还有逼我问朋友借钱,一等又两天,实在没有办法我打电话给张家口的朋友许莉萍说明情况(没有说他们敲诈勒索的情况),她打电话给宋庆国叫他们去她公司谈,他们去谈了叫我朋友拿3万现金到他们指定的地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第二中午我朋友拿钱来到指定的地点,当我面前付给宋庆国后,朋友开车接我走到桥车站直接送我上车走的。还有我张家口朋友送过来现金3万事实上,这次他们拿走现金加物品合计11万左右,被申请人来我工地学习装修一个5个月左右,并没有提供10万元的劳务,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实际施工量进行仔细核查,孰是孰非就一目了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一审中,由于申请人身体原因在外地看病原因,也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和通知及时到庭应诉答辩,而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本案事实即被申请人实际来务工的基础上,仅凭借一份没有效力的欠条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判决结果明显不公,令人无法信服。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2月26日,顾祥荣书写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宋庆国人工工资拾万元整,还款从2016年4月开始(如桥西全民健身中心装修工程余款甲方支付第一次付余款先支付给宋庆国)如果4月份甲乙没付从2016年5月开始有顾祥荣个人开始还到2016年12月30号之前全部付清。如不遵此欠条执行,一切法律后果有顾祥荣个人承担责任”。顾祥荣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顾祥荣作为甲方签字,宋庆国作为乙方签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顾祥荣认为该欠条是在被胁迫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具的,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多次联系顾祥荣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顾祥荣说其人在外地,无法回去,也不提供邮寄地址。2018年8月21日,原审法院电话联系顾祥荣,告知其起诉书内容和开庭时间,有附卷电话录音光盘在卷佐证。2018年9月3日,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顾祥荣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应诉,原审缺席审理并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顾祥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顾祥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