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2民初1362号
原告: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鲁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大江,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生,住伊宁市。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住所地:伊宁市。
负责人:崔剑鸣,该行行长。 原告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大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