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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3执251号

张学平、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平;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平,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住所地,新安县石寺镇。

法定代表人:李书文,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袁海涛,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系该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英明,男,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系该矿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平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雪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23执25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雷

审判员 付小龙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