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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792号

蔡超群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6-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蔡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皖1302刑初792号 罪犯蔡超群,男,1976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6日在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一住处内被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2016年12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当日宿州市看守所暂不收押。 2018年9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7)皖1302刑初792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蔡超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蔡超群退赔被害人高建荣人民币三十万元。罪犯蔡超群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3刑终6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16日罪犯蔡超群以患有双肾移植手术及后遗症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蔡超群病情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确系因右肾移植手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蔡超群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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