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4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991R。
主要
负责人:徐璇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发,该行员工。
被告:余仁斌,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余仁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被告余仁斌已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余仁斌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熊 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蔡子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