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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民初707号

郑会军与张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会军;张金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02民初707号

原告:郑会军,男,1962年8月5日出生,住白城市。

被告:张金光,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白城市。 原告郑会军与被告张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金光立即给付原告郑会军欠款28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总计289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两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张金光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8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供需货物过程中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郑会军货款2890元。 二、驳回原告郑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金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雪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天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