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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民初659号

魏祖龙与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祖龙;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3民初659号

原告:魏祖龙,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磊,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云,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祖龙诉被告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魏祖龙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祖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0.5元,由魏祖龙负担。

审判员  郑玉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