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3民初659号
原告:魏祖龙,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磊,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云,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祖龙诉被告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魏祖龙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祖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0.5元,由魏祖龙负担。
审判员 郑玉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