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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民再58号

王磊、李悦与陈继华、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磊;李悦;陈继华;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再5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磊再审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悦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继华

原审

被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文群再审申请人王磊、李悦因与被申请人陈继华、原审被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苏03民申7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磊、李悦再审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将涉案摊铺机出租给案外人徐州方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并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后双方产生纠纷,并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徐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2017年被申请人以徐州方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书作为新发现的证据可以证实摊铺机已于2013年交付给了被申请人。陈继华辩称,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2、申请人并没有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上诉,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且器械设备一直在其手上持有。本院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6)徐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认定的本案标的物交付的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属于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葛 文

审判员 杜有刚

审判员 胡晓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戚厚德

书记员袁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