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东风东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创意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肖海舰,男,62岁,住奎文区。 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潍中法经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依据(1999)潍中法经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8)鲁07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创意电子有限公司、肖海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