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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92民初3667号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等与杨善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杨善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3667号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玲,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和**整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VLADIMIRNYC,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玲,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善水,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9年4月4日,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静寂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