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3667号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玲,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和**整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VLADIMIRNYC,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玲,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善水,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9年4月4日,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静寂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