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827号
原告:吴晴晴,女,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杉杉国际城6栋13楼02室。
被告:马自强,男,回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玲,女,回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自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丰收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0133552W(1-1)。
法定代表人:马自强。 原告吴晴晴与被告亳州市自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马自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