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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827号

吴晴晴与马自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8-1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晴晴;马自强;张玲;亳州市自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827号

原告:吴晴晴,女,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杉杉国际城6栋13楼02室。

被告:马自强,男,回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玲,女,回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自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丰收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0133552W(1-1)。

法定代表人:马自强。 原告吴晴晴与被告亳州市自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马自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