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沌口兴达民营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
法定代表人:万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台北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锦涛,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业路16号金鑫大厦4-15层1、2、3、8号四套房屋权属及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武汉沌口兴达民营工业园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书立 来自